(2016)湘12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复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复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27号罪犯李复金,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复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122.02元(含已赔偿的13003.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复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李复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复金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复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9.9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李复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复金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