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秀芬、甘某与甘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芬,甘某,甘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女,汉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执行人:甘某,女,汉族,2012年1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法定代理人:蔡某,女,汉族,1953年2月20日,住昆明市晋宁县。委托代理人:管念,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甘孝龙,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秀芬、甘某与甘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孝龙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已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甘孝龙所有的云A×××××号南骏牌小型汽车一辆,目前尚未能找到该车辆下落。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