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与张雄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中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乐以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雄,男,生于1989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