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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大连万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大连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万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大连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341号被执行人:大连万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洪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万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