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柳贡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柳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振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锐。被执行人:柳贡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贡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柳贡伟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