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民初747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勇,湖北省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8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建仁,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在深圳正方电子厂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长子孙佑诚,××××年××月××日原告生育次子孙宇航。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长期实行家暴,2015年5月下旬,被告随原告到河南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强行把原告带回被告家,后原告父亲经当地村组织和公安将原告接走。此后双方分居至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孙佑诚随被告生活,孙宇航随原告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孙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打工期间认识恋爱,经过多年了解,互敬互爱,登记结婚。家庭纠纷被告都主动化解,有时言语重了还向原告道歉,原告诉称被告长期家暴没有依据。双方认识时间长,双方生了两个孩子足以证明婚后感情建立牢固了,生育第二个孩子后,2015年原告回到娘家生活。原告起诉离婚,很大部分原因是因为原告父母想让原被告回原告老家居住,被告不想到原告老家居住。今年春节时双方还在见面,分居时间有五六个月,双方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邹湾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婚姻登记属实。邹湾村委证明不属实,即使原被告产生纠纷,但是从内容来看,也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感情达到破裂的地步,派出所出警了应该有派出所的证据,不认可村委会证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长子孙佑诚,××××年××月××日原告生育次子孙宇航。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回到娘家生活,现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双方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双方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婚姻,互谅互让,携手共建美好幸福家庭。原告现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确切证据,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