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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周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287号原告:魏某。被告:周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时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