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玲与被执行人李卓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玲,李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玲,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河北乡新民村2组。被执行人李卓成,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干警,住哈市市直。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丽玲与被执行人李卓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张丽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同意用其工资偿还欠款,由银行协助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