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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贵儿与陈瑞、张俊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儿,陈瑞,张俊峰,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838号原告:李贵儿。委托代理人:郑佩峰,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俞臻,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瑞。被告:张俊峰。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楚州大道201号。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2号楼四楼。负责人:周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儿与被告陈瑞、张俊峰、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儿于2016年8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贵儿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