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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民初字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字53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