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王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王储强,李艳飞,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王储强被执行人李艳飞被执行人王文军本院在执行王建平与王储强、李艳飞、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于2013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30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0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执行费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储强、王文军在榆阳区麻黄梁镇王家湾村柳巷村民小组有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储强、王文军在榆阳区麻黄梁镇王家湾村柳巷村民小组的分红款973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审代理判员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