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更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马保学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保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316号罪犯马保学,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1999)并刑重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保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不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0)晋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0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5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2008年3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被本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被本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马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8月、2013年9月共获监狱记功二次,2013年1月、2014年6月、2015年3月、2016年1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1月、2016年4月(二次)共获监狱嘉奖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嘉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犯罪后果严重,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马保学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