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72号罪犯刘杰,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502.25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以(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5日、2012年8月21日,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三次共减刑四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刘杰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7.1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杰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杰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