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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程双全与徐林,黄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双全,黄兴,徐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538号原告:程双全,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兴,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徐林,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双全与被告黄兴、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双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兴、徐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双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双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双全负担。审 判 长  赵孝梅审 判 员  谭逢路人民陪审员  刘兴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秋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