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程双全与徐林,黄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双全,黄兴,徐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538号原告:程双全,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兴,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徐林,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双全与被告黄兴、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双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兴、徐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双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双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双全负担。审 判 长 赵孝梅审 判 员 谭逢路人民陪审员 刘兴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秋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