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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283号原告:吴某某,女,1966年3月1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赖某某,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玉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坤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