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283号原告:吴某某,女,1966年3月1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赖某某,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玉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坤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