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1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时代金泰控股有限公司、上虞市金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时代金泰控股有限公司,上虞市金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池建学,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6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时代金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范汉中,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虞市金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法定代表人池建学,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建学,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本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池建学、李萍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香榭路38、40号商业房地产[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6]第05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