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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兆迪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兆迪印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兆迪印象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兆迪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5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深圳市兆迪印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99811.66元,并以99811.6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人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由于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深圳市兆迪印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房管局以及广州市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5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彩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陈颂敏代理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黎 秦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