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再归与岳阳信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再归,岳阳信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李再归。被执行人岳阳信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朝阳。法定代表人袁乐琼,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岳阳信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信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阳信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阳信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