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某,男。刘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小孩抚养费10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案件款1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蒲新一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