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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屏与重庆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屏,重庆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175号原告易屏,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8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李中林。原告易屏诉被告重庆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屏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易屏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