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续晓强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晓强,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1民初217号原告:续晓强,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委托代理人:朱水龙,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女,1980年9月2日生,现住侯马市。原告续晓强与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续晓强的委托代理人朱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续晓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4500元及利息(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侯马做服装生意,累计向我借款94500元,承诺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到期未还。被告李娟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李娟在侯马经营服装生意,因资金周转不利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12月共累计向原告借款94500元,承诺在2014年年底前还清全部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李娟欠原告续晓强借款94500元,有被告李娟给原告续晓强出具的借据一份,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李娟经本院公告送到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缺席判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94500元及年利息24%,理由正当,证据确凿,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娟偿还原告续晓强借款94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生效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告李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为民审判员 李根明陪审员 冯东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