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荣仲犯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荣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马边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荣仲,男,汉族,1964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大学本科文化,住四川省犍为县,原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万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荣仲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征得被告人曾荣仲及辩护人张万强和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荣仲及辩护人张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下半年,时任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曾荣仲,在侦办“刘某、袁某1涉嫌合同诈骗和诈骗”案中,被害人谭某的前夫袁某2于2012年10月22日至同月24日在马边办理业务期间,碰到曾荣仲后便邀约其至本县“时代东光”一期的一家羊肉店吃饭。饭后,袁某2为打探案情,主动邀约曾荣仲步行到其当晚入住的“金河假日酒店”外时,袁某2再次邀约曾荣仲到其房间座谈。期间,袁某2不仅谈到刘某、袁某1的案子,还明确向曾荣仲表示,请他想办法帮忙追点钱回来。曾荣仲虽已说明自己对该案已无能无力,但袁某2还是从自己包内拿出1万元现金交给曾荣仲。曾荣仲在推脱未果后,便带着袁某2所给1万元现金离开了酒店。曾荣仲将这1万元现金用于日常开销。二、2012年下半年,曾荣仲在侦办“那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该案的举报人黄某于2012年11月,先电话联系曾荣仲,后又开车到犍为与曾荣仲会面。黄某与曾荣仲到茶楼座谈时,请曾荣仲对案子多操心,还说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紧张,他准备了一点办案经费,被曾荣仲拒绝。随后,黄某开车送曾荣仲回家,在曾荣仲住宿的小区外,黄某将装有一瓶酒、一条烟和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口袋递给曾荣仲,曾荣仲推脱未果后,将口袋拿回了家中。同年12月中旬,曾荣仲到乐山找黄某补查材料,在一起吃宵夜前,曾荣仲主动将之前黄某送他的2万元现金退还未果。2014年7月,那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已做撤案处理后,曾荣仲在找黄某送达撤案决定书时,在乐山新广场旁一家饭店外的树下,将这2万元现金退还给了黄某。三、2013年3月,曾荣仲在对阿某1举报“阿某2、阿某3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线索展开初查。同月14日,曾荣仲与另一办案人员邓某在乐山“金叶宾馆”找阿某3之子阿某4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快要结束时,邓某因事离开后,曾荣仲与阿某4闲聊。期间,阿某4从自己的包内拿出1万元现金,以让买烟抽为由交给曾荣仲,并希望曾荣仲尽快了结此案,曾荣仲在推脱未果后,将这1万元现金放进了自己的包内。2014年5、6月份,曾荣仲到乐山办事,将阿某4约到茶楼,告知他父亲的案子已了结,这次找他就是把之前所送的1万元现金退还给他,但因阿某4坚持不收,故未能退回。此款后被曾荣仲用于购买其妻子的养老保险。案发后,曾荣仲已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曾荣仲及辩护人张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刘某、袁某1涉嫌合同诈骗和诈骗”案和“那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呈请立案报告书、拘留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批准逮捕报告书、补充起诉报告书、举报人阿某1的情况反映、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住宿登记信息、社会保险专用票据、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收款收据(存根)、证人袁某2、黄某、阿某4证言、干部基本情况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荣仲身为公安民警,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为谋取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荣仲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曾荣仲收受黄某的2万元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曾荣仲在收受黄某的2万元后,虽欲将该款退还黄某,但在黄某拒收后未及时上交组织,时隔一年后,在其负责侦办的案件作撤案处理后,才将该款退还黄某。因此,该辩护理由不成立。提出曾荣仲没有为袁某2、阿某4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曾荣仲明知袁某2、阿某4有具体请托事项。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曾荣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曾荣仲主动到案。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曾荣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提出对曾荣仲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理由,因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曾荣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荣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 忠 令代理审判员 谢 琳人民陪审员 张 春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本史公共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第十九条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