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与熊桂香、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熊桂香,王涛,张卫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地址信阳市京深路北段,机构代码87688567-5法定代表人彭永恒。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桂香,女,194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涛,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生,住淮滨县,系豫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卫兵,男,1974年3月生,汉族,住淮滨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熊桂香、王涛、张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27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就本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 袁 玲审判员 : 董 青审判员 :张维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