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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04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朱乌强与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乌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4124号之一原告:朱乌强。委托代理人:尤卫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盛,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49844678E。法定代表人:甄国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朱乌强与被告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朱乌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乌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朱乌强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