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与郝亮、韩向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郝亮,韩向阳,朱金龙,边泽远,卢亮,孟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广播电视局院内(沧保南路)。负责人李迎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丁丁,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亮,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向阳,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龙,男,1972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泽远,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亮,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欢,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上诉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亮、韩向阳、朱金龙、边泽远、卢亮、孟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郝亮、韩向阳、朱金龙、边泽远、卢亮、孟欢六被上诉人向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劳人仲案(2015)第44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河劳人仲案(2015)第44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应就全部仲裁裁决事项予以审理并依法判决,明确被上诉人的仲裁请求,对于支持的仲裁裁决事项应予以明确判决;对于不予以支持的仲裁裁决事项不适宜以驳回诉讼请求方式处理。另,因卢亮、孟欢二人已经与河间广播电视台、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进行过多次仲裁裁决,你院应查明涉案的仲裁裁决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二被上诉人人要求补发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是否涉及重复仲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范秉华审 判 员 沈 强代理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