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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苏武禄与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武禄,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314号原告:苏武禄,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勇,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1幢1号。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武禄与被告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回对对方当事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武禄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武禄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Ο一六年月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