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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7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男,现住吉林省长岭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3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被盗车辆,于2016年3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3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书记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伙同谭某(另案处理)在公主岭市怀德镇新三道岗村二组居民王某甲家门前盗窃王某甲的五菱面包车,车牌号为吉C2E9**。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被盗的吉C2E9**号五菱牌面包车价值为人民币22400元,发动机号码是B12706134,车辆识别代码是LZWACAGA4B2151248。2016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安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鲁辉葡萄牙小镇23栋楼下,盗窃五菱牌面包车一台,车号是吉AMG4**,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一万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闫某某、王某甲陈述,证人王某乙、宋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安某某、张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鲁辉葡萄牙小镇23栋楼下,盗窃五菱牌LZW6376E3小型面包车一台,车号是吉AMG4**,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一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伙同谭某(另案处理)在公主岭市怀德镇新三道岗村二组居民王某甲家门前盗窃王某甲的五菱牌LZW6376小型面包车一台,车牌号为吉C2E9**。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被盗的五菱牌面包车价值为人民币22400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安某某供述,证明安某某和张某某合谋盗窃面包车一台,并于2016年3月12日凌晨1点左右,在长春市八里堡附近的一个小区,两人发现一台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安某某用锤子将副驾驶侧中间车门上锁玻璃砸掉,张某某将车锁拔出,把车打着火,张某某开车拉着安某某开出长春,后在双龙镇街里的一家旅店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情经过。另证明2015年冬天,安某某的网友谭锋向其提议偷车卖钱,两人买了作案工具后,某天晚上12点左右,两人在公主岭市怀德镇四道岗附近发现一台五菱面包车,车门没锁,谭锋打火之后将车开走,后来发现车卖不上价钱,又将车送回怀德镇附近一个屯子的事情经过。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安某某与张某某合谋盗窃面包车一台,并于2016年3月11日晚上或者是3月12日凌晨,在长春市八里堡附近的一个小区发现一台五菱面包车(车牌号是吉AW4**),安某某用锤子将副驾驶侧中门玻璃上的塑料锁块砸开,张某某给车换完钥匙门,开车拉着安某某出了长春,后在公主岭市双龙镇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情经过。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明2016年3月11日晚上闫某某健身后驾车回来将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停在长春市二道区葡萄牙小镇23栋楼楼头,3月12日9时20分发现车被盗窃的事情经过。被盗面包车车牌号为吉AMG4**,于2011年3月花费3万元多元购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2015年11月10日0点17分,王某甲停放在公主岭市怀德镇新三道岗村二组的五菱牌面包车被两个不认识的人偷走的。后王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将丢失的面包车在怀德镇靖安村四组找到的事情经过。该车车牌号为吉C2E9**,于2012年1月29日花费32000元购买。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王某甲是王某乙的儿子,王某甲有一台车牌号为吉C2E9**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该车于2012年1月29日花费32000元购买的情况。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3日下午两三点钟,宋某某发现一辆没挂牌的面包车停在宋某某家门外的道北,后来宋某某发现微信朋友圈有人转发丢面包车一事,便联系失主将车取走的事实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安某某、张某某盗窃案发现场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五菱面包车(车牌号C2E9**,LZW6376型)价值人民币22400元,五菱面包车(车牌号吉AMG4**,LZW6376E3型)价值人民币10000元。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明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具有刑事责任年龄。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均有前科劣迹。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盗窃车辆,于2016年3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安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5、释放证明书,证明安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张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所盗赃物均已返还失主,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于 琢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