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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国林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赵紫荣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赵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生,大专文化,牟定县人,现住楚雄市东瓜镇。被申请人赵紫荣,男,彝族,1981年12月8日生,大学文化,家住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委会。本院在执行余国林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永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赵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经过调查,赵紫荣因生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执恢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兴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