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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陶向晖、林妹与被告蔡少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姓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向晖,林妹,蔡少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449号原告:陶向晖,男。原告:林妹,女。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丹,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少球,男。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望江路7号。负责人:彭志峰,该支行行长。原告陶向晖、林妹与被告蔡少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陶向晖、林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向晖、林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向晖、林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向晖、林妹负担。审 判 员  周劲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