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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339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苠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