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225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上午九点开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