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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225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上午九点开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