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