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曾红霞与张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327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耀平人民陪审员 周安辉人民陪审员 孙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