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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文平申请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平,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姜文平,职业不详,住乌海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青年农场1栋1号。法定代表人高广辉,总经理。姜文平申请执行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内02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文平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资产均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2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姜文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