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4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月清与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康源氨基酸有限公司、韩廷峰、韩廷武、韩俊良、李怀林、张亚红、卢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清,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康源氨基酸有限公司,韩廷峰,韩廷武,韩俊良,李怀林,张亚红,卢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767-1号原告:张月清,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韩廷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康源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廷峰,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韩廷武,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韩俊良,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怀林,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张亚红,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卢迪,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清诉被告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康源氨基酸有限公司、韩廷峰、韩廷武、韩俊良、李怀林、张亚红、卢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康源氨基酸有限公司、韩廷峰、韩廷武、韩俊良、李怀林、张亚红、卢迪名下39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月清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康源氨基酸有限公司、韩廷峰、韩廷武、韩俊良、李怀林、张亚红、卢迪名下39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长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