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