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文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49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文坚,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山县。2015年8月25日是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文坚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文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夏文坚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教昌黄泥塘路××38号××温馨住宿,通过撬锁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黎某租住的310号房及被害人夏某2租住的312号房,并在312号房盗得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2张等物后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夏文坚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文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黎某、夏某2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海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录像及截图资料、本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书、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出租屋租住人员登记册、证人易某2、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夏文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文坚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夏文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文坚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文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文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吴 红 梅人民陪审员 邓 永 飞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邓永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炳 泉袁小燕袁小燕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