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伍宗莲与刘钢印、许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宗莲,刘钢印,许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26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伍宗莲。被执行人刘钢印。被执行人许基群。伍宗莲与刘钢印、许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钢印、许基群的银行存款711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旭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