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米运士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吉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刑初298号自诉人米某某,女。被告人吉某某,男。被告人王某某,女。自诉人米某某以被告人吉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米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吉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米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戎晓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