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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米运士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吉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刑初298号自诉人米某某,女。被告人吉某某,男。被告人王某某,女。自诉人米某某以被告人吉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米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吉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米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戎晓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