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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艾军与张利鹏、章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艾军,张利鹏,章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2634号原告:李艾军,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鹏,男,1991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章一平,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李艾军诉被告张利鹏、章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艾军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利鹏、章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艾军起诉称:被告张利鹏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一份,约定至2015年12月17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丽萍迟迟不予归还。经查,被告张利鹏与被告章一平系夫妻关系,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利鹏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1854元整(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8日起暂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共94天,2016年3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24%另计);2、被告章一平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章一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李艾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借据1份(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张利鹏借贷关系的事实;2、收条1份(原件),证明被告张利鹏收到原告款项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盖有杭州市富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印章的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张利鹏、章一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李艾军提供的证据,被告张利鹏、章一平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0日,被告张利鹏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案涉借款于2015年12月17日下午2时前归还,如有违约,则张利鹏自愿承担所借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一天。被告张利鹏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现金30000元。另查明,两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26日登记离婚,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李艾军与被告张利鹏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成立,借贷事实清楚,有被告张利鹏出具的借条可证。被告张利鹏在借款到期并经原告催讨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其未及时履行,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违约金按所借金额的30%一天,超过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一平和被告张利鹏原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张利鹏、章一平连带偿还。故原告李艾军提出的要求被告张利鹏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由被告章一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利鹏、章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艾军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至2016年3月21日为1854元);二、被告章一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6元,由被告张利鹏、章一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代理审判员  郭仁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