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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董春与张德凤、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张德凤,王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330号原告:董春。委托代理人:姜军涛。被告:张德凤。被告: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与被告张德凤、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董春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