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董春与张德凤、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张德凤,王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330号原告:董春。委托代理人:姜军涛。被告:张德凤。被告: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与被告张德凤、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董春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