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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普查与被告潘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普查,潘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836号原告:段普查被告:潘力原告段普查与被告潘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段普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普查诉称,2012年10月2日至2014年1月10日原告在被告承建的汉中江南臻品1到6号楼1层干墙砖、楼顶爬梯及地下车库井盖等工程。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未按欠条约定期限支付欠款10000元。现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立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至2014年1月10日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汉中江南臻品1至6号楼进行墙砖、楼顶爬梯及地下车库井盖工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在载明:“欠条,今欠段普查工资壹万元正(10000),一年内还清。潘力,2013.11.29”。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所承包的工程施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现原告持该欠条向被告主张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潘力支付原告段普查劳务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含公告费610元),由被告潘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潘力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段普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世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