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开封豪享置业有限公司、杨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豪享置业有限公司,杨波,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豪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波,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开封豪享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2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被上诉人张磊和上诉人无任何经济关系,张磊无权起诉被上诉人;2、被上诉人杨波是上诉人的股东,2010年6月向上诉人投资200万元,其所诉借款实际上是入股出资,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据是股权收据,本案是企业内部管理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定性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波、张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杨波、张磊持时东升与张磊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开封豪享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杨波、时东升购地款入股收据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开封豪享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股息和利息。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虽显示有“股份转让”、“购地款入股”等内容,但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显示杨波、张磊、时东升是上诉人公司股东,因此本案并非企业内部管理类纠纷,而是返还投资款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杨波、张磊的主要诉请是请求上诉人开封豪享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股息和利息,涉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杨波、张磊,两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市××区,因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依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