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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华容与梁彩贵、黄燕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容,梁彩贵,黄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梁华容,女,汉族,藤县人,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梁彩贵,男,汉族,平南县人,个体户,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黄燕坤(梁彩贵之妻)生,汉族,平南县人,个体户,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梁华容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其与梁彩贵、黄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坐落在广西藤县和平镇南区大地头小区D6-2、D7、D8号房屋是被执行人梁彩贵与其妻黄燕坤共同共有,该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422民初1109号审判长高云审 判 员  黄深功代理审判员  廖英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海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