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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5

案件名称

王蓉,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胡鹤林,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况定良,王蓉,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胡鹤林,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况定良,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蓉,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私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廷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鹤林,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远东,经理。上诉人况定良、王蓉、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鹤林,原审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8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项江陵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郭玉梅、王梅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余婷婷担任记录。本院审理过程中,况定良、王蓉、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依法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况定良、王蓉、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项江陵代理审判员  郭玉梅代理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