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5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徐龙宝与上海利泽物流有限公司、姚九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龙宝,上海利泽物流有限公司,姚九,旦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335号申请执行人徐龙宝,男,汉族,1961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宋玲娣,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利泽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姚九,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旦彩霞,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徐龙宝与上海利泽物流有限公司、姚九、旦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徐龙宝借款140万元、偿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除查明本案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暂未查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姚九、旦彩霞经协商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暂无强制执行必要,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红兵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二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