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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初字第1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古城街88号。负责人:卢金盛,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强、于洁,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要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昱婷,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杰,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银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昌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诉被告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664减半收取1018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梅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宜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子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