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余,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异47号案外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三农场。法定代表人车国强,男,场长。申请执行人李忠余,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朝阳乡。被执行人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阿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彦秋,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办理李忠余与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于2016年8月16日对本院作出的〔2016〕黑81**执407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称,2013年11月13日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第四、五管理区土地整理项目,开工日期为2014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未按合约定时间完成工程,2016年3月11日,经黑龙江省三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黑造价审核[2016]结算编制0001号编制报告审核,被执行人只完成工程造价3329447.85元,剩余工程量1414984.15元没有完成,为上异议人已于2016年3月25日向红兴隆农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执行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异议人违约474443.20元,红兴隆农垦法院同日以(2016)黑8103民初478号立案,此案正在审理中。综上所述,异议人虽然是贵院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正在审理中,贵院要求提取的工程款项在异议人帐上目前并不存在,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中止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6)黑8103执40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院查明,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了(2016)黑8103执407号执行裁定书,提取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财务帐上工程款560000.00元;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了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起诉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案号(2016)黑8103民初478号。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起诉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该工程款是否存在,应等待审理结果后再执行,案外人所提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6)黑8103执40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苏桂斌审判员 陈开茂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