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行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冉与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冉,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3行初132号原告王冉。诉讼代理人王淋,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赵增琦,局长。诉讼代理人齐鸿波,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冉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赵志武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李俊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