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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阳英迪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恒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朱远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英迪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恒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朱远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55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英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姜桂英,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恒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朱远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远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2011]沈河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恒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朱远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1]沈河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备案登记在朱远泓、朱敏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33-3号4-5-1,建筑面积为89.04平方米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委托沈阳实诚房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沈实诚房估字(2015)第0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格为7292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辽0103执异8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并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委托辽宁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以评估价729200元为起拍价,于2016年5月31日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16年7月1日,以619820元的价格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再次流拍。申请执行人沈阳英迪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19820元接收上述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备案登记在朱远泓、朱敏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33-3号4-5-1,建筑面积为89.04平方米的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格6198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沈阳英迪商贸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所欠债务。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沈阳英迪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崇明审 判 员  邹红黎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寅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